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远海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审议中远海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6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6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3434.40万份股票期权。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郑伟、谭劲松、许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