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3 年 4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党委会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2001]25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于 2001 年 3 月 6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50200000016746(1-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7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万股,并于
2003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Liuzhou Chemical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106-8 号汇金国际 26 层。
邮政编码:545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8,695,02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则指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是集化肥、化工产品科研、生产、销售
为一体、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高科技、环保型的化肥化工企业。本着对股东高
度负责的精神,规范运作、稳健经营,以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效益,实
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和发展经济、造福社会为宗旨。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的生
产和销售;氮肥、纯碱、复合肥料、蒸汽、系列工业水、脱盐水、硝基复合肥、液体肥料、重碱生产销售;氨溶液[含氨>10%]、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
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甲苯异
构体混合物、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亚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氨、甲醛溶液、甲醇、亚硝酸钠、乙炔、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
松节油、生松香、苯酚、正磷酸、氢氧化钠、硫化钠、氨基磺酸、甲酸、氯化
钡、氢氟酸、过硫酸钠、三氯化铝溶液、乙酸[含量>80%]、碳化钙、乙酸甲
酯、乙酸乙酯、连二亚硫酸钠、苯、丙烯、漂白粉、三氯乙烯、硫酸氢钠、4-
氯苯酚、乙酸乙烯酯[稳定的]、三氯化铝(无水)、O,O-二甲基-(2,2,2-三
氯-1-羟基乙基)膦酸酯、2-丁酮、丙酮、甲苯、硫酸、盐酸、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销售 (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钠、硝酸、硫磺、水合肼销售 (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化肥产品销售;煤炭批发;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
商品除外);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农业生产资
料有限公司、柳州凤山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8378万股、66.8万股、66.8 万股、66.8 万股、66.8 万股、33.4 万股,其中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为国有法人股,其他五家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年 2 月 27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98,695,026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