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办公地址已变更,且现公司住所柳州市北鹊路 67 号院内已无公司业务,为更有
利于公司各项工作开展,公司拟对公司住所进行相应变更,公司住所拟由广西柳州北鹊路
67 号变更为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106-8 号汇金国际 26 层,同时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
行修订。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条款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本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2001]25 号文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2001]25 号文
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1 年 3 月 6 日在广西壮 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1 年 3 月 6 日在广西壮
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 450200000016746(1-1)。 照注册号为 450200000016746(1-1)。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北鹊路 67 号。 邮政编码: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106-8 号汇金国际
545002。 26 层。 邮政编码:545001。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职工。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形的除外。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