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650034
目 录
释 义 ......2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6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8
四、结论 ......9
释 义
昆药集团、公司 指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本激励计划 指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
致: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昆药集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上报,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的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预案》等预案。公司八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预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2017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公司通过内部
网站(OA 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2017 年 9 月 20 日,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八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和八届二十四次监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四)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
(五)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八届五十四次董事会和八届二十八次监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关于取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并注销该部分公司已回购股份的预案》。因公司不存在拟进行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故不实施预留股份的授予并已相应注销。
(六)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五次监事会,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七)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和九届七次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该预案发表了意见。
(八)2019 年 8 月 9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
(九)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00.47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昆药集团就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关披露程序以及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手续。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售期解除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40%
应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30%
应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30%
应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在相应的解
除限售时间内,该等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前提下,可申请解除限售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 30%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情况
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