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6年
授予股权激励所涉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3-2015)》(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授予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做出如下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每次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上市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③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⑤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 由于受贿、索
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
⑥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要求。
经董事会审查,公司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的本次解锁对象均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股票解锁条件,公司董事会授权证券室具体实施解锁的相关事宜。
特此说明。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