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22-064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等原因,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马 公司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马
来西亚安卡莎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产 来西亚安卡莎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机械设备总公司、 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机械设备总公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设立;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913400007117750489。 913400007117750489。
第十四条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 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货物进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般项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齿轮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齿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 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齿轮及齿轮减、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 变速箱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通用 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结构 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制造;模具销售;模具制造;机床功能部件 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模具销及附件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技 售;模具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地使用权租赁;非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汽车 术推广;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汽车租赁。(除依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经营范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