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 临-003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 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2002 年 7 月 3 日首次向社会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2002 年 7 月 3 日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于 2002 年 7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于 2002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2021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98 号文核准,2021 年 2 月 8 日向特定投资 [2021]98 号文核准,2021 年 2 月 8 日向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 209,117,575 股, 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 209,117,575 股,
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2 年 9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2]2037 号文核准,2022 年 10 月 25 日向特定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70,454,545 股,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4,951,900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25,406,445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 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 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 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
续。 续。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发电机、交直流电动机、特种电机、 生产、销售发电机、交直流电动机、特种电机、轨道交通车辆牵引控制系统、电气成套设备、变 轨道交通车辆牵引控制系统、电气成套设备、变压器、互感器、混合动力汽车、风力和太阳能发 压器、互感器、混合动力汽车、风力和太阳能发电设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机、电气产品 电设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机、电气产品
的修理、改造、安装;各类模具、夹具、刃具、 的修理、改造、安装;各类模具、夹具、刃具、量具、非标、二类工装等设计、制造、修理;盘 量具、非标、二类工装等设计、制造、修理;盘类、轴类、箱体类结构件加工;废旧物资和设备 类、轴类、箱体类结构件加工;废旧物资和设备的回收处置;委托收集和处置危险废弃物、金属 的回收处置;委托收集和处置危险废弃物、金属切削液、危化品;新能源项目与节能环保项目的 切削液、危化品;新能源项目与节能环保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工程总承包、技术开发、技 开发、建设、运营、工程总承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咨询服务;公司范围内的动能管理服务 术转让及咨询服务;公司范围内的动能管理服务(不含动能的生产、经营);动能设备设施的设 (不含动能的生产、经营);动能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制作、维修。(依法批准的项目,经 计、安装、制作、维修;代理和自营各类商品和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依法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以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的本公司股份。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