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 2023-056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诉讼金额:95,218,381.13 元及利息、复利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商城贸易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持股比例 35.8%),不在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公司对商城贸易出资额为 179 万元(已全部实缴),根据《公司
法》的规定,商城贸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城贸易的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18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10,620,306.10
元,具体情况详见《关于 2018 年度计提相关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公告》
(临 2019-03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公司于 2018 年度计提的预计负
债将冲回,预计将增加本年度利润 11,062.03 万元,并将相应增加净利
润。具体以公司本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8-008),公司及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城贸易”,商城贸易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现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35.8%的股份)因信用证纠纷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义乌分行”)起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8-008)。
中行义乌分行于 2018 年 5 月将涉案信用证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
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信达资产于 2021 年 6 月就该信用证纠纷一事再次向金华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信达资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公司的答辩理由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21-036)。
2023 年 8 月,公司收到了金华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商城贸
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达资产信用证垫款 95,218,381.13 元及
利息、复利。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23-036)。
二、本次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88788 元,由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 294394 元,上诉人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439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商城贸易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持股比例 35.8%),不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商城贸易出资额为 179 万元(已全部实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城贸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城贸易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18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110,620,306.10 元,具
体情况详见《关于 2018 年度计提相关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公告》(临2019-03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公司于 2018 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将冲回,预计将增加本年度利润 11,062.03 万元,并将相应增加净利润。具体以公司本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