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3-006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诉讼所处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金额:16,209,696.70 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59,530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
的影响有待于案件具体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以电子方式送达的(2023)京 01 民终 40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诉讼由公司与北京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于2021年11月2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于2022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于2022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于2022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43)。
二、 本次诉讼的结果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 01 民终 402 号《民事判决书》,认
定亚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三、 本次上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履行期间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16,209,696.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如果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将继续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案件具体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执行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