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2-041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退货款 16,209,696.70 元及逾期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8,209,696.70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2 月 3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7 日止;以 16,209,696.7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
行结果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8民初2065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由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于2021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于2022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6,209,696.70 元;
2、被告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 18,209,696.7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3 日起
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7 日止;以 16,209,696.7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8 日起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5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亚都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