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 2024-045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开展焦炭受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 年10 月15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二○二四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开展焦炭受托加工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业务合作概述
本公司为积极应对焦炭市场波动风险,力求通过灵活转变经营模式以改善经营,减少焦炭产品亏损,经过市场调研并与有合作意愿的客户商谈,本公司前期已与
襄汾县昌昇平煤业有限公司开展焦炭受托加工业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5 月 14 日
披露的编号为临 2024-023 号公告)。该业务开展以来,双方合作顺利,经本公司财务部门核算,该业务模式下较大幅度减少了同等条件下自营焦炭产品的亏损,对改善本公司经营业绩具有积极意义。基于对未来一段时期内焦炭市场走势的预判,本公司为最大程度规避煤炭和焦炭市场波动风险,决定寻求有同样意愿的合作方开展同类业务。
经过前期商谈,本公司与介休市杰安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安煤化公司”)达成合作意愿,由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焦化”)接受杰安煤化公司委托,以自有装备全部为其加工生产焦炭。委托加工生产的焦炭以及同时产生的荒煤气所有权归杰安煤化公司所有,宏安焦化收取相应的委托加工费用。鉴于荒煤气仍需再加工且杰安煤化公司没有加工能力,故其同意将荒煤气就地转售给宏安焦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本次业务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业务合作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合作方为介休市杰安煤化有限公司(911407811130342159),成立于 1987 年7 月,位于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沙堡村,法定代表人常冬英,目前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其中:郝贵寿先生持股 70%,常冬英女士持股 30%。杰安煤化公司主要从事煤炭洗选;经销煤炭、焦炭产品等业务。
截至 2023 年末,杰安煤化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44,719.59 万元,净资产
为4,045.03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409.68万元,净利润-180.05万元。
本公司与杰安煤化公司之间在产权、资产、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合作前也不存在业务往来。
三、本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宏安焦化(“甲方”)与杰安煤化公司(“乙方”)拟就本次业务合作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的合作模式为委托加工,即乙方向甲方提供生产加工焦炭所需的精煤原材料,甲方负责提供人工、设备及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动力等为乙方生产焦炭(干熄);
2、委托加工生产的焦炭(全焦,包括冶金焦、焦粒、焦粉、除尘灰),以及同时产生的荒煤气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鉴于荒煤气仍需再加工,乙方没有现场加工能力,乙方同意将荒煤气就地转售给甲方,甲方再加工后所产生的产品归甲方所有。
(二)加工数量及期限
1、经双方协商,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保证委托甲方的加工焦炭量(全焦)不低于80 万吨/年,且日加工焦炭量(全焦)不得低于 1928 吨/日。
2、加工期限: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
(三)计量方法、费用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收取委托加工费用,双方同意按焦炭产量计价,每吨加工费用
最低不含税 200 元(含 13%税率价格为 226 元)。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按
“全焦销售价与全焦成本价差”(简称“煤变焦利润”)变动对加工费用进行调整:
当煤变焦利润≤-120 元/吨(含税)时,甲方按照 226 元/吨(含税)向乙方
收取加工费;
当煤变焦利润>-120 元/吨(含税)时,甲方按照[226+(120+煤变焦利润)/2]元/吨(含税)向乙方收取加工费。
2、煤变焦利润=全焦销售价-全焦成本价,其中:全焦销售价=冶金焦销售单价×冶金焦比例+焦粒销售单价×焦粒比例+焦粉销售单价×焦粉比例+除尘灰销售单价×除尘灰比例;全焦成本价=入炉煤结算价格×吨焦煤耗。
冶金焦、焦粒、焦粉、除尘灰的销售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准;入炉煤结算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实际配比价格与市场入炉煤价格相结合进行确认。
3、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荒煤气,双方同意按全焦(包括冶金焦、焦粒、焦粉、除尘灰)产量定价计算结算总额,每吨价格为不含税 350.44 元(含 9%税率价格为 381.98 元),并以加工产生的荒煤气量来结算,荒煤气量=加工全焦数量×(吨焦耗煤-1)。
4、双方根据协议约定的机制确认每周的加工费价格,将每周价格算术平均后作为当月结算价格。在月末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经签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发票、税率为 13%;乙方向甲方开具荒煤气增值税发票、税率为 9%;开票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支付。
(四)责任与义务
1、由于甲方干熄焦检修和其他事故造成的熄焦方式调整,双方协商解决。
2、当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有需求时,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供应 1000吨/天(±10%)成品焦炭,价格按市场行情定价,并严格按国内主流钢厂的调价节奏执行价格调整。除此之外,甲方有乙方所产焦炭产品的优先采购权,采购比例不低于乙方所产成品焦炭的 30%,焦炭购销合同另行签订;乙方生产焦炭出现滞销时,甲方积极协助乙方销售焦炭。
3、乙方负责连续供应其委托加工的精煤,保障甲方不间断生产,因乙方断货所导致的停产,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利为自己组织生产。
4、乙方采购精煤、销售焦炭等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造成影响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向甲方支付 3000 万元作为本次合作项目启动及运行的保证金。本协议完整履行8个月后,保证金金额降为1000万元,直至本协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双方结算完毕,甲方退还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在协议有效期内加工焦炭(全焦)总量低于 80 万吨/年,乙方需就低于 80 万吨的加工缺口量给与甲方 170 元/吨(含税)的补偿(按照协议生效起,每12 个月进行结算一次)。
2、因甲方原因造成在协议有效期内终止该加工协议,使得为乙方加工焦炭(全焦)总量低于 80 万吨/年,甲方需就低于 80 万吨/年的加工缺口量给与乙方170 元/吨(含税)的补偿(按照协议生效起,每 12 个月进行结算一次)。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当日全焦产量减少至 1928 吨以下,使得甲方生产组织出现混乱,乙方需要给于甲方 15 万元/日的补偿,如遇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协商进行补充。
4、甲方在遇到不可抗力、政策等突发事件影响下造成的协议终止或使得加工量未达到协议要求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本次业务合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所处的焦化行业近年来震荡下行,焦炭产品毛利率持续承压,导致经营业绩大幅亏损。本次合作有助于公司规避煤炭和焦炭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收取较为稳定的加工费用和化产收益,降低经营风险。
在本次及前次受托加工业务合作期间,本公司焦炭产品的产销量及收入将大幅减少,甚至不再自产焦炭,但同时可相应减少焦炭产品在当前市场下的经营亏损,对改善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积极意义。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