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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6 沪市 国电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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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6:国电南瑞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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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财”)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金安全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对公司在中国电财办理的金融业务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资产部、证券管理部、法律部、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财务资产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职责明确,协调合作。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监控信息,防范风险。督促中国电财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资金流动性,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果断处置。公司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充分了解中国电财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定期取得并审阅
中国电财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评估中国电财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每半年出具一次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一旦发现中国电财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各责任部门应采
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与中国电财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中国电财开展金融业务期间,中国电财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
情形,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中国电财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国电财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的规定要求;

  (三)中国电财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中国电财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其他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中国电财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国电财注册资本金 50%或该
股东对中国电财出资额时;

  (六)中国电财的股东对中国电财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七)中国电财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中国电财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本金的 10%;

  (九)中国电财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
下措施:

  (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中国电财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三)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方案的修订和补充。

  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 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领导小组应与中国电财召开联席会议,要求中国电财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章 后续事项

    第十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对中国电财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
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中国电财的金融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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