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3-070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2023 年 3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政策、对本次发行的审批情况和市场条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全权决定并负责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政策、对本次发行的审批情况和市场条件,制定、调整、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股票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或者决定终止本次发行事项等其他一切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3)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代表公司磋商、拟订、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合同,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其他一切文件;
(4)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承销协议、委托协议、聘用协议或业务约定书等法律文书;
(5)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公司和中介机构共同编制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并办理相关信息披露等事宜;就本次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等手续,批准、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申报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6)如果将来政府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提出反馈意见、要求的,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据此对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
(7)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全权负责制作、修改、补充、签署、报送、接收、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股份认购协议等一切协议和文件,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登记托管、限售锁定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
(8)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实施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并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9)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他人士具体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及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在上述议案的授权事项中,除第(7)、(8)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有效期均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请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11 月 24 日。除上述延长授权
有效期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授权范围和内容保持不变。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系为保证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