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2-056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新修订的法规文件,结合《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与各项议事规则及相关管理制度共计10项。
一、本次拟修订制度目录
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1 公司章程 修订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5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6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8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修订
9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修订
10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
上述《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修订待本次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方可正式生效。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一条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0]191 号文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0]191 号文
批准,由北京动力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 批准,由北京动力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10665 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10665
(2-1)。 (2-1)。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