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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5:动力源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6

股票代码:600405              股票名称:动力源                公告编号:2016-059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1、2015年10月8日,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2、2015年10月8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及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5年10月8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15年10月26日,本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15年11月5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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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11月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授予1,405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5年11月5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并出具了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6年7月12日,本公司披露2015年度利润分配公告: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37,942,8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4元(含税),并于2016年7月19日实际发放,截至本公告日,利润分配已实际实施完毕。
    依据《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P=P0–V=4.61-0.04=4.57;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61元/股调整为4.57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此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61元/股调整为4.57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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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16年7月实施了2015年权益分配方案,依据《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发生的公司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时,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予以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61元/股调整为4.57元/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嘉源律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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