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文件,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23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9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417.5万股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