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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3 沪市 大有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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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23-012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30,219,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有能源”)于近日收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送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2023)青 28 民初 6 号)等材料,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诉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公司”)、大有能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已经海西州中院立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

  原告诉称,义海能源公司自 2003 年进入海西州木里矿区以来,违法违规对聚乎更矿区三号井进行煤炭开采,对高寒草甸土壤、植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影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原告诉讼理由

  原告认为其作为海西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部门,经与义海能源公司多次磋商未达成一致,义海能源公司拒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特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原告认为义海能源公司原为大有能源出资设立的公司,2020 年 12月 24 日,大有能源将持有的义海能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大有能源在转让义海能源公司前,明知矿区面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事实,但在控股义海能源公司期间对木里煤矿生态环境损害状态持放任态度,并未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要求,积极履行投资开发主体的环境保护义
务,致使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延续至今,应当与义海能源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义海能源公司自2003年起即违法违规对聚乎更矿区三号井进行煤炭开采,义海能源公司应当承担的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处于持续未清偿状态,大有能源系义海能源公司债务形成、存续期间的唯一股东,应当对义海能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义海能源公司承担因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 7.30241 亿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 2.93693 亿元,以上合计10.23934 亿元。

  2.判令被告义海能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90万元,恢复效果评估费用 230.4 万元以及律师费 308.1 万元等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大有能源对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在青海省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
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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