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22-032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文内容 修改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
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 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1998]99 号) 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1998]99 号)批批准,由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整 准,由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整体体变更设立;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变更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用代码:91320200704045688Q。 91320200704045688Q。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1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 第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176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
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01 年 1 月 8 第 176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01 年 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新增上述条款后,后续条款序号
依次顺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许可事项:第二类医疗器械生 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自来水生产与供应、 产、医用口罩生产、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一般事项: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售、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鞋帽批发、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 以审批结果为准)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饰制造、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 售、鞋帽批发、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 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品)、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 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 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销 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售、专业设计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 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售、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照明 成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器具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织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 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货币专用 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可 照明器具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
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品牌管理、企业管 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
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货币
专用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
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品牌管理、企业
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任。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