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22-011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2 月 21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65 万股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就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
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已就
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亦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原激励对象名单中 1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至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格、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38
人调整为 36 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20 万股调整为 1,165
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 2022 年 2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65 万股限
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2 月 21 日
2、授予数量:1,165 万股
3、授予人数:36 人
4、授予价格:2.0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等情况: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 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当期解除限售的 条件未成就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20%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30%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50%
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该部分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ⅲ)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ⅴ)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ⅰ)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ⅱ)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ⅲ)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ⅳ)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ⅴ)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ⅵ)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共 3 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