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20-097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公司作为委托人代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西藏信托-莱沃 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西藏信托-莱沃 3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 B 类信托单位份额(劣后级份额)。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完成股票购买,“西藏信托
-莱沃 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公
司股票 26,264,484 股,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 7.28 元/股。经公司实施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该部分股票由 26,264,484 股增加至36,770,277 股,对应的持股成本均价约为人民币 4.96 元/股。上述股票的锁定期
已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届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第七
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展期的
议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 2022 年 11 月 23 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2017 年 11 月 16 日、2017 年 11
月 21 日、2017 年 12 月 23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未出售公司股票,“西藏信托-莱
沃 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仍持有公司股票 36,770,2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
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行变更。
鉴于原信托合同项下信托期限即将届满,公司拟作为委托人代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西藏信托-莱沃 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延期协议》,将信托期限延长 24 个月。同时,因资管新规要求及市场融资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以持有人的合法自筹资金偿还“西藏信托-莱沃 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全部 A 类信托单位份额(优先级份额)。本次变更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各自持有份额比例保持不变,员工持股计划成为“西藏信托-莱沃 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唯一受益人。
根据上述主要变更事项,结合前期已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持有人调整的相关安排,公司拟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中的持有人情况、资金来源、存续期等要素进行相应变更,并拟定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20 年 11 月20 日召开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变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变更,系基于市场融资环境变化做出的相应调整,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四、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变更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变更后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五、律师意见
1、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事项已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事项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