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8 证券简称:海澜之家 公告编号:2020-029
转债代码:110045 转债简称:海澜转债
转股代码:190045 转股简称:海澜转股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7 - 2020/7/8 2020/7/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0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扣除届
时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8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
不发生变化,公司可转债“海澜转债”(转股代码:190045)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度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7 月 7 日停止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20,016,636 股扣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82,019,637股后的剩余股份4,337,996,99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14,639,159.72 元(含税)。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337,996,999×0.28÷4,420,016,636≈0.27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7)+0]÷(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7 - 2020/7/8 2020/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荣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存放于海
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52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2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2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6121071
特此公告。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