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3-045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1 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 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 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
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 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 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 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例(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情况,制订本章程。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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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法务 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和总经理助理。 总监、法务总监和总经理助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
室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室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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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开,旨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5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包括表
果是否合法有效;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股东回避等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情况;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但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6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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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
电话号码。 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其电话号码。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