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9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43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公告》,独立董事张利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及相关上网文件。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1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提出不参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80 人
调整为 79 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840.81 万股调整为 836.71 万股,预留部分
权益数量由 44.25 万股调整为 48.35 万股。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予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