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 龙净环保 编号: 临 2014-011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6,0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后)。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的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福建龙净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2010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上市部[2010]306号),《意见》对
公司将该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异议。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形成《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上述激励计划(修订稿)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2月7日审议通过。
4、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福建龙净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批准。
5、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于2011年4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1
十九次会议,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1年4月11日,授予价
格为15.18 元/股。
6、董事会在授予股票的过程中,激励对象潘仁湖先生因外籍身份无法开立
证券账户而自愿放弃认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599万股减少到5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实际参与公司激励计
划的人数也由72人减少到71人。
7、公司于2011年4月13日完成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发行新股的认购程序,
同时披露了本次限制性股票认购结果的公告,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4月13日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1)综合第020051号《验资报告》。
8、2011年4月29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9、2012年4月13日,经董事会申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2,364,000
股股票已成功解锁,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4月18日。
10、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符合第二次解锁条件的议案》,龙净环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满足第二次解锁
条件,全体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的30%得以解锁,其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
年5月6日。
11、2013年5月17日,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2013年6月4日新增股份数按比例计入相
关账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锁的股份数由1,773,000股同比例增加
至3,546,000股。
1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符合第三次解锁条件的议案》,龙净环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满足第三次解锁
条件,全体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尚未解锁部分得以全部解锁,其可上市
流通日为2014年4月30日。
二、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情况
(一)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申请根据《福建龙净环保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以下称“《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2
1、龙净环保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授予人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
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
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根据《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其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考核办法》,第三期可解锁日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励对象2013年度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考核评分均为良好以
上,符合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第三次解锁时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第三次解锁条件:以前三年度平均净利润为基数,T+2年度净利润指标比前
三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8%;T+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
上二项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同期水平。
根据孰低原则,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的低
者作为计算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为激励计划计提的费用属
于公司的经常性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