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3 股票简称:金地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2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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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以及于同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要,对《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条 …… 第二条 ……
1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企改办[1996]02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企改办[1996]02 号文件批准,以
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816342。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816342。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空缺时,由总裁
担任法定代表人,直到选出新一任董事长。
3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4 …… 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5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进行。
6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7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8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9 制。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