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3-02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审判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 554,823,729.80 元及截至 2021 年 3 月 22 日的利息
36,120,104.16 元,并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
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广东明珠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已就与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讼案中涉及的借款本金余额 557,155,296.00 元计提了 415,115,296.00 元信用减值损失。
●风险提示: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州阀门因与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本息 641,636,558.68 元(利息
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并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
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68);广州阀门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案件
原定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开庭,由于送达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开庭,因此开庭日
期待定(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74)。因本案相关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及
补充协议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到期,广州阀门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向广东
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被告偿还本息
650,336,996.29 元(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并已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开
庭(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35)。
2022 年 3 月 31 日,广州阀门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
决书》((2021)粤 14 民初 406 号),法院判决被告富兴贸易应在本判决生效后
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阀门借款本金 554,823,729.80 元及截至 2021 年 3 月 22 日
的利息 36,120,104.16 元,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至款项还
清之日止的利息等(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50)。但广州阀门因不服广东省梅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 14 民初 406 号民事判决书,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6 月 21 日,广州阀门收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84)。二审原定
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开庭,因防控原因,予以取消,开庭时间再另行通知(详见
公司公告:临 2022-143)。2023 年 1 月 30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
票(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05)》,并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 时 30 分和
2023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 时 00 分开庭。
二、案件的判决结果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 2648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14 民初 40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14 民初 406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14 民初 40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为: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对本判决第一项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4.变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14 民初 406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 66.67%的股权和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 41.74%的股权、徐毅坚持有的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 33.33%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和徐毅坚实际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5. 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 11 栋 29、30、31 整层
房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实际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6. 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 11.9565%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7. 驳回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249,982.79 元,由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负担346,810.36 元,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903,172.43 元。对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2,903,172.43 元,由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共同负担其中的 835,242 元;对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2,903,172.43元,由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 135,290 元。
一审保全申请费 10,000 元,由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891,800 元,由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共同负担。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891,800 元,由本院向其清退。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 7 日内向本院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891,800 元。
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996,519.17 元由其共同负担。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75,162.91 元,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 7 日内向本院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356.2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