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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9

ST广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 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2-14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待开庭。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 542,808,718.20 元(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或“原告”)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盛实业”或“被告一”)关于共同合作投资“联康城(六、七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联康城项目”)所签署的合作合同及相关补
充协议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到期。经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多次沟通,为尽快落
实联康城项目到期的解决方案,结合祺盛实业的实际情况,2022 年 3 月 14 日,置
地公司与祺盛实业、刘伟权、叶庆清、黄浪涛签署订了《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以下简称“抵债协议”),并收到了祺盛实业支付的首期还款额 15,093,963.98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38、临 2022-051)。根据签订的抵债协议的约定:1.首期还款后,剩余债务分四期支付,祺盛实业需于2022年9月30日前归还第一期还款共17,562,665.65
元(其中:本金 15,093,963.98 元,利息 2,468,701.67 元);2.祺盛实业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抵债资产中的 100 套住宅或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的网签、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因祺盛实业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 30 日仍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置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函告公司其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收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
体信息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执行董事。

  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举朋,执行董事

  被告二:刘伟权

  被告三:叶庆清

  被告四:黄浪涛

  被告五:兴宁市汉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基实业”),法定代表人:刘伟权,执行董事

  被告六:兴宁市誉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兴实业”),法定代表人:李科,执行董事

  (二)诉讼案件诉讼请求与事实

    1、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祺盛实业、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签订的《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

  (2)判决被告一祺盛实业向原告偿还本金 434,078,477.80 元。

  (3)判决被告一祺盛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54,493,563.74 元(利息以当
期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从 2021 年 4 月 3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止,均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4)判决被告一祺盛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
434,078,477.80 元为本金,自 2021 年 11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为 54,236,676.67 元)。


  (5)判决被告二刘伟权对被告一祺盛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原告对被告三叶庆清持有被告一祺盛实业 61%(出资额 3050 万元)
的股权、对被告四黄浪涛所持有被告一祺盛实业 39%(出资额 1950 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决原告有权在 35,736,469.13 元的债权限额内就上述债权以被告五汉基实业名下的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曙光路联康凯旋城负二层车位 001 等(共 269户)的不动产[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3436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判决原告有权在 24,639,386.81 元的债权限额内就上述债权以被告六誉兴实业名下的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文峰一路联康雅筑地下车位 B001 等(共 327 户)的不动产[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3443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9)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六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金额为:542,808,718.20 元。

    2、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7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一祺盛实业以及担保人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
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2019 年 4 月 18 日及 2019 年
11 月 1 日,原告、被告一祺盛实业与丙方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
黄浪涛先后签订补充协议;2022 年 3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一祺盛实业、被告二刘
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签署订了《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

  在抵债协议中,各方确认,截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被告一祺盛实业尚欠原
告本金 447,135,000 元。抵债协议约定:被告二刘伟权对被告一祺盛实业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和抵债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抵债协议项下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三叶庆清及被告四黄浪涛继续以其持有的祺盛实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五汉基实业与被告六誉兴实业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祺盛实业应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抵债资产中的 100 套住宅或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的网签、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并于同日还款 15,093,963.98 元。

  因被告一祺盛实业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其应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
完成的合同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 30 日,其仍未能履行义务。根据抵
债协议,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取消抵债协议所免除的补偿款及违约金并继续按照《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一祺盛实业承担责任,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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