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条款 拟修改条款
第六条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 第六条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由股东大会通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 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就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 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 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 决议,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新增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原条款 拟修改条款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转让。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提起诉讼。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
原条款 拟修改条款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新增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
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