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经 2024 年 8 月 6 日公司八届董事会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
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规则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四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