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 独立董事意见函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之独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42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符合条件的 142 名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 293.50 万份。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行权。
独立董事:崔利国、霍静、覃业志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