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80 证券简称:健康元 公告编号:临 2021-075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1/6/24 - 2021/6/25 2021/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以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元(含税)。
健康元药业集团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以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1,958,593,217 股扣除回购账户已回购股份 34,090,630 股后的
股份数量 1,924,502,587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
金红利 288,675,388.05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如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发生变动,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将保持不变。
4、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958,593,217 股,剔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 34,090,63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1,924,502,587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24,502,587×0.15)÷1,958,593,217≈0.1474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474)÷(1+0)=前收盘价格-0.1474。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4 - 2021/6/25 2021/6/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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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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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252656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