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 2024-005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修订”)。本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附件: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修订条文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章程条款修订
1. 删除所有必备条款和上市规则条款的引用
2. 原章程条款中的 “其它”为误写,现修订为
“其他”
原章程条款中的“帐”为误写,现修订为
“账”
3. 统一各分段末端标点符号为 ;或 。
4. 1.2 第一款 1.2 第一款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 (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 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称《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简称《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 (“中国”)其它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
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5. 1.8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1.8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人。
序号 原章程条款 章程条款修订
6. 1.10 本章程主要根据公司法、国务院证券委 1.10 本章程主要根据《公司法》、国务院《证券
员会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在一九九四 法》委员会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在一九九
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所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年八月二十七日所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 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 号)以下简称“必
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以下 备条款”)、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和国家体改
简称“必备条款”)、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 委生产体制司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所发布的
部和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在一九九五年四 《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
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 号)和中国证监会
月三日所发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发布〈上市公司
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 章程指引的通知〉》的内容而制定《证券法》及
[1995]1号)和中国证监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范制定,并
十六日《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文件的修订而不时予以修正。
本章程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修改须按本章程第
知〉》的内容而制定。本章程涉及必备条款 23.224.1、24.2 条之规定处理。
内容的修改须按本章程第23.2条之规定处
理。
7. 1.12 第二款 1.12 第二款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
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 2.2 第二款 2.2 第二款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制品零售,汽车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制品
维修,住宿、餐饮、食品销售,书报刊零售、 零售,汽车维修,住宿、餐饮、食品销售,书
出租(以上均限批准的分支机构经营)。一 报刊零售、出租(以上均限批准的分支机构经
般经营项目:高速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按 营)。一般经营项目:高速公路建设和维护管
章对通过车辆收费;物资储存; 技术咨询; 理,按章对通过车辆收费;物资储存;技术咨
百货、纺织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 询;百货、纺织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
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汽车零配件、 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汽车零配件、
摩托车零配件的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 摩托车零配件的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
场地租赁。 场地租赁;机电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
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
换电设施销售。
序号 原章程条款 章程条款修订
9. 3.1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 3.1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根据其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 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其需
门批准,可以设置其它种类的股份。 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
可以设置其它他种类的股份。
10. 3.5 第一款 3.5 第一款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 经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
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履行注册或备案程序后,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
股票。
11. 3.11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 整条删除
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
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12. 3.12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 3.121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
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 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
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 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也可以分次发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也可
行。 以分次发行。
13. 3.13 在3.8条所述境外上市外资股份及境 3.132 在3.83.10条所述境外上市外资股份
内上市内资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 及境内上市内资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
本为503,774.75万元人民币。 册资本为503,774.75万元人民币。
14. 3.14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整条删除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序号 原章程条款 章程条款修订
15. 3.15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 3.153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
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依照本章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
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一) 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用下述列方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式增加资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四)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它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公开发行股份;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非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