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3 76 证券 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 编号:2021-05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6 - 2021/7/7 2021/7/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79,565,24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31,826,096.8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6 - 2021/7/7 2021/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保险产品、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
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如该类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股东可以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9 层
邮 编:100031
传 真:010-66428061
联系部门:首开股份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6428527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