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 汉马 编号:临 202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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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裁定。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公司起诉乌鲁木齐维轩众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买卖合同纠纷案: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支付本公司货款12,787,448.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4 年 1 月 24 日起,以 12,787,448.00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5.1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49,262.6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乌鲁木齐维轩众辰和担保人付新美签订经销协议后,公司按约供货,
但乌鲁木齐维轩众辰和担保人付新美未按约还款,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以追
偿权纠纷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乌鲁木齐维轩众辰和担保人共同支付公司货款 12,787,448.00 元及违约金。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及 2024 年 9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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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90)及《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13),披露了公司起诉乌鲁木齐维轩众辰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及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 05 民终2421 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1、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货款 12,787,448.00 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4 年 1 月 24 日起,以 12,787,448.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1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付新美对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乌鲁木齐维轩众辰追偿;3、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9,262.60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00元,由乌鲁木齐维轩众辰、付新美负担。)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