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 汉马 编号:临 2024-13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11 月 8 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马科技”、
“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马”)分别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或
“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申 21 号、(2024)皖 05 破申 26 号《民事裁定
书》及(2024)皖 05 破 10 号、(2024)皖 05 破 11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
及子公司芜湖福马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1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汉马”,
股票代码仍为“600375”,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公司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也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受理重整
2024 年 1 月 26 日、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以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法
院出具的(2024)皖 05 破申 21 号及(2024)皖 05 破申 21 号之一《决定书》,
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
合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芜湖福马以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具有重整价
值为由向马鞍山中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2024 年 3 月 1 日,芜湖福马收到法院
送达的(2024)皖 05 破申 26 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启动芜湖福马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芜湖福马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随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申 21 号、(2024)皖 05 破申 26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皖 05 破 10
号、(2024)皖 05 破 11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现就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基本情况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 破申 21 号《民事裁
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汉马科技系经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汉马科技已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具备重整原因;该公司处于新能源商用车行业,技术路线符合国家双碳目标,契合当前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及产业结构调
整政策,行业价值显著;公司发展得到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的重点扶持,上下游配套完善,区位优势明显;公司具备完整的商用车生产链,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整价值;同时,汉马科技预重整期间企业经营呈现出向好发展态势,重整成功率较高。故本院认为,汉马科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芜湖福马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 8 日,芜湖福马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 破申 26 号《民
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芜湖福马已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具备重整原因;其作为上市公司下属主要生产销售实体,具有一定的品牌认可度,市场前景较好,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在预重整过程中,产业投资人愿意投入增量资源参与重整,另有多家意向财务投资人愿意提供资金支持。故本院认为,芜湖福马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应予受理。芜湖福马系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其重整案本应由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统一开展清产核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本院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并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同意由本院对芜湖福马重整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 10 号、(2024)皖 05 破 11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汉马科技、芜湖福
马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汉马科技、芜湖福马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郑志斌
联系电话:0555-8323026、0555-8323005、15955539930、13955589925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1000 号集团办公楼 4 楼
408 室
三、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2024 年 11 月 8 日,马鞍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续,
管理人将依法履行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职责,推进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期间开展的债权申报与审查、审计与评估、重整投资人招募、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工作形成的工作成果,将在重整受理后继续沿用。预重整期间报名、确认的重整投资人的资格、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在重整程序中延续,不再重复开展相关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汉马”,股票代码仍为“600375”,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
马鞍山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及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公司及子公司
芜湖福马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四)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马鞍山中院已经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将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风险提示
1.马鞍山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5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