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 汉马 编号:临 2024-12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第一章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第三章第二节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第二十五条 (二)要约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 ......
第三章第三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所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所持本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本公
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
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
关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在卖出后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第三章第三节 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第三十条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制。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章第二节 下列职权: 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案、决算方案; 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修改本章程; 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所作出决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30%的事项;
保事项; (十二)审 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三)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产 30%的事项; 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项; 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事项。
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审议通过。 议通过。
第四章第二节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
第四十二条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