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4-04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汉顺”)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二审已判决。
(2)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暖通”)起诉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已判决。
●公司营销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菱汽车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审一审原告)。
(2)和谐暖通起诉全资子公司华菱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庆汉顺、李代李、
丁春华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 35,426,047.39 元及截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的违约金人民币 322,163.89 元(违约金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以
35,426,047.3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7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
审案件受理费 230,04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235,043.00 元,由公
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 9,502.00 元,重庆汉顺、李代李、丁春华负担受理费
220,541.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重庆汉顺、李代李、
丁春华负担。鉴定费 51,3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43.00 元,由丁春华负担。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和谐暖通起诉全资子公司华菱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菱汽车支付和谐暖通工程款人民币 24,674,555.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4,674,555.7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3.55%的标准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72,339.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和谐暖通负担受理费 7,167.00 元,华菱汽车负担受理费 165,172.00 元,保全费5,000.0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 日、2022 年 8 月 19 日、2022 年 12 月 14 日及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8)、《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7)、《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8)及《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16),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及重审一审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73),披露了和谐暖通起诉全资子公司华菱汽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等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05 民终 74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重庆汉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
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 35,426,047.39 元及截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的违约金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2,163.89 元(违约金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以 35,426,047.39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5.7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李代李、丁春华对重庆汉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0,04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235,043.00 元,由
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 9,502.00 元,重庆汉顺、李代李、丁春华负担受理费
220,541.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重庆汉顺、李代李、
丁春华负担。鉴定费 51,3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0,043.00 元,由丁春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和谐暖通起诉全资子公司华菱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全资子公司华菱汽车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 0504 民初 3334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华菱汽车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和谐暖通工程款人民
币 24,674,555.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4,674,555.7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3.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和谐暖通在工程款 24,674,555.70 元范围内对华菱汽车涂装喷漆室循环风改造及新增有机废气(VOCs)环保治理(含电控)系统工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和谐暖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2,339.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和谐暖通负担受理费
7,167.00 元,华菱汽车负担受理费 165,17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