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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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及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中山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力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已判决;
(2)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起诉朔州鸿鑫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鸿鑫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已判决。
●公司及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中山力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
(2)公司起诉朔州鸿鑫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中山力创等买卖合同纠纷:中山力创、李荣、高道芳、彭大金、欧阳华娟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人民币 43,031,346.09 元及违
约金(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止的违约金为 410,017.00 元,违约金自 2023 年 4
月 22 日起,以 43,031,346.0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7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
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259,007.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中山力创、李荣、高道芳、彭大金、欧阳华娟共同负担。公告费 1,100.00 元,由中山力创、李荣、高道芳负担。
(2)公司起诉朔州鸿鑫磊等买卖合同纠纷:朔州鸿鑫磊、武界、狄继军支
付公司欠款 7,700,807.00 元及违约金(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以 7,700,807.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17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马娇娇、张晶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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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朔州鸿鑫磊上述债务在 60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朔州鸿鑫磊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2,853.00 元,保全费5,000.00 元,由朔州鸿鑫磊、武界、狄继军共同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1),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中山力创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121),披露了公司起诉朔州鸿鑫磊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中山力创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 0504 民初 2229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中山力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人民币
43,031,346.09 元及违约金(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止的违约金为 410,017.00
元,违约金自 2023 年 4 月 22 日起,以 43,031,346.0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75%
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李荣、高道芳、彭大金、欧阳华娟对中山力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中山力创追偿;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9,007.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中山力创、李荣、高道
芳、彭大金、欧阳华娟共同负担。公告费 1,100.00 元,由中山力创、李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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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起诉朔州鸿鑫磊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 0504 民初 5385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朔州鸿鑫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欠款 7,700,807.00
元及违约金(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以 7,700,807.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175%
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武界、狄继军对朔州鸿鑫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朔州鸿鑫磊追偿;
3、马娇娇、张晶亚对朔州鸿鑫磊上述第一项债务在 60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朔州鸿鑫磊追偿;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2,85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朔州鸿鑫磊、
武界、狄继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