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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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已裁定;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鼎鑫”)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一审已判决。
●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一审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广州菱马、刘年松、吴鸿斌支付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 109,236,202.20 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15.2%的标准计算
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 598,05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26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10,860.00 元,广州菱马、刘年松、吴鸿斌共同负担 592,452.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5,962.00 元,由吴鸿斌负担 587,981.00 元,广州菱马负担 587,981.00 元。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买卖合同纠纷:临汾鼎鑫、吴红斌、孙晓琴、史建华、张玉芳、黄斌、孙晓彬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付的购车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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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28,889,599.11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购车款中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1 年12 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5.77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扣除临汾鼎鑫交
纳的保证金人民币 300,000 元);案件诉讼费 203,028.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临汾鼎鑫、吴红斌、孙晓琴、史建华、张玉芳、黄斌、孙晓彬共同负担
186,378.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21,650.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临
汾鼎鑫、吴红斌、孙晓琴、史建华、张玉芳、黄斌、孙晓彬共同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8 日、2022 年 7 月 21 日及 2022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6)、《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2)及《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6),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及二审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 日、2022 年 9 月 15 日及 2022 年 12 月 17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8)、《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72)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100),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及二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民申 6793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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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菱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广州菱马的再审申请。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临汾鼎鑫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 0504 民初 238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临汾鼎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付的购车款人民币 28,889,599.11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28,889,599.11 元中未付款项为基
数,自 2021 年 12 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5.77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
扣除临汾鼎鑫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 300,000 元);
2、吴红斌、孙晓琴、史建华、张玉芳、黄斌、孙晓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临汾鼎鑫追偿;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 203,028.00 元(公司营销分公司预交 101,514.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208,028.00 元,由临汾鼎鑫、吴红斌、孙晓琴、史建华、张玉芳、黄斌、孙晓彬共同负担 186,378.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21,650.00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临汾鼎鑫、吴红斌、孙晓琴、史建华、张玉芳、黄斌、孙晓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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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