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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5 沪市 汉马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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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汉马科技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汉马科技:汉马科技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3-116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审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汉顺”)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庆汉顺、李代李、丁春华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 35,426,047.39 元及
截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的违约金人民币 322,163.89 元(违约金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以 35,426,047.3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7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230,04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235,043.00 元,
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 9,502.00 元,重庆汉顺、李代李、丁春华负担受理
费 220,541.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重庆汉顺、李代
李、丁春华负担。鉴定费 51,3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福州永升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永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福州永升和、张武、王忠静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51,611,626.60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59,301.76
元(违约金自 2021 年 12 月 2 日起,以 51,611,626.6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775%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郑金福对福州永升和上述购车款欠款本金
5,827,522.00 元及违约金(以 5,827,522.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
起,按年利率 5.7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勇
对 福 州 永 升 和 上 述 购 车 款 欠 款 本 金 39,372,526.60 元 及 违 约 金 ( 以
39,372,526.6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5.775%的标准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 306,686.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311,686.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 6,532.00 元,
福州永升和、张武、王忠静负担受理费 300,154.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福州永升和、张武、王忠静负担。

  (3)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安徽君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君菱”)等买卖合同纠纷:安徽君菱、叶珉、杨雪花、叶军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 13,305,064.75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还款项未基数自 2020 年12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5.7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扣除安徽君菱交纳的保
证金 300,000.00 元);案件诉讼费 103,47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安徽
君菱、叶珉、杨雪花、叶军共同负担 107,295.44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1,174.56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 日、2022 年 8 月 19 日及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8)、《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7)及《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8),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进展及二审裁定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8 日、2022 年 9 月 20 日及 2023 年 1 月 7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3)、《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74)及《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2),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福州永升和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进展及二审裁定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2022 年 5 月 14 日及 2022 年 12 月 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91)、《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6)及《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7),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安徽君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进展及二审裁定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 0504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重庆汉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
35,426,047.39 元及截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的违约金 322,163.89 元(违约金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以 35,426,047.3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775%的标准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李代李、丁春华对重庆汉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0,04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235,043.00 元,由
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 9,502.00 元,重庆汉顺、李代李、丁春华负担受理费
220,541.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重庆汉顺、李代李、
丁春华负担。鉴定费 51,3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福州永升和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 0504 民初 29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福州永升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51,611,626.60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违约金59,301.76元(违约金自2021
年 12 月 2 日起,以 51,611,626.6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775%的标准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2、张武、王忠静对福州永升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福州永升和追偿;

  3、郑金福对福州永升和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欠款本金 5,827,522.00 元及违约
金(以 5,827,522.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5.775%的
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福州永升和追偿;

  4、王勇对福州永升和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欠款本金 39,372,526.60 元及违约
金(以 39,372,526.6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5.775%的
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福州永升和追偿;

  5、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6,686.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311,686.00 元,由
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 6,532.00 元, 福州永升和、张武、王忠静负担受理
费 300,154.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福州永升和、张
武、王忠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安徽君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 0504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安徽君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
13,305,064.75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还款项未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按
年利率 5.7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扣除安徽君菱交纳的保证金300,000.00 元);

  2、叶珉、杨雪花、叶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安徽君菱追偿;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 103,47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安徽君菱、叶珉、杨雪
花、叶军共同负担 107,295.44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1,174.5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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