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3-011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融泰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融泰峰”)等买卖合同纠纷:山西融泰峰、常志芳、慕元伟、慕志刚、刘芳、刘科甲、张俊英、李景鱼支付公司营
销 分 公 司 货 款 人 民 币 14,010,119.05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 以 货 款
14,010,119.0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2%的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26 日计算至货
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山西融泰峰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货款本金;一审案件受理费 55,26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3,074.00 元,山西融泰峰负担57,186.00 元,反诉受理费 1,150.00 元,由山西融泰峰负担;二审受理费56,410.00 元,由常志芳、慕志刚、刘芳、刘科甲、张俊英、李景鱼负担 55,260.00元,山西融泰峰负担 1,150.0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 2022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2 月 8 日、2022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3)、《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0),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融泰峰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 民终 158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865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山西融泰峰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货款本金;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山西融泰峰反诉的诉讼请求);
2、变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865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 山西融泰峰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 公司营销 分公司货款
14,761,819.05 元及违约金(以货款 14,761,819.0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2%
的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26 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为,“山西融泰峰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 14,010,119.05 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货款 14,010,119.0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2%的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26 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变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865 号民事判决第三
项(慕元伟对山西融泰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常志芳、慕元伟、慕志刚、刘芳、刘科甲、张俊英、李景鱼对山西融泰峰的上述债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志芳、慕元伟、慕志刚、刘芳、刘科甲、张俊英、李景鱼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西融泰峰追偿”;
4、山西融泰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公司营销分公司车辆识别代号分别为:LZ5M2DD35KB001309、LZ5N2DD31KB001310 的自卸车两台。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55,26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60,26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3,074.00 元,山西融泰峰负担 57,186.00 元,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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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费 1,150.00 元,由山西融泰峰负担;二审受理费 56,410.00 元,由常志芳、慕志刚、刘芳、刘科甲、张俊英、李景鱼负担 55,260.00 元,山西融泰峰负担1,15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