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3-009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深圳市新宏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宏集”)等买卖合同纠纷:深圳新宏集、邓国权、师红敏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 23,037,765.00 元及违
约金(以购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5.2%的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款
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 78,494.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深圳新宏集、邓国权负担;二审受理费 156,988.00 元,由师红敏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8 日、2022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6)、《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0),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深圳新宏集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 民终 157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1216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三项(深圳新宏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23,037,765.00 元及违约金(以 23,037,765.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2%的标
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2、变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1216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邓国权对深圳新宏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邓国权、师红敏对深圳新宏集的上述债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邓国权、师红敏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深圳新宏集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78,494.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83,494.00 元,
由深圳新宏集、邓国权负担;二审受理费 156,988.00 元,由师红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