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2-098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内蒙古华菱星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已判决;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汉顺”)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已裁定。
●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内蒙古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内蒙古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内蒙古华菱、佘松鹤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 32,428,818.53 元及违约金(以购
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的标准,自 2021 年 8 月 31 日计算至购车款实际付
清之日止);被告内蒙古华菱在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案件受理费 233,47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36,739.00 元,被告内蒙古华菱、佘松鹤负担 201,734.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被告内蒙古华菱、佘松鹤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等买卖合同纠纷: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1329 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30,043.00 元,予以退回。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3),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内蒙古华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 日、2022 年 8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8)、《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7),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起诉内蒙古华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 0504 民初 876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内蒙古华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 32,428,818.53 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 32,428,818.53 为基数,按年利
率 15.4%的标准,自 2021 年 8 月 31 日计算至购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内蒙古华菱在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
3、被告佘松鹤对内蒙古华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3,473.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238,473.00 元,由
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36,739.00 元,被告内蒙古华菱、佘松鹤负担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34.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被告内蒙古华菱、佘松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汉顺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05 民终 1977 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 0504 民初 1329 号民事判决;
2、案件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30,043.00 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