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2-096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威菱”)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已裁定;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江苏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汉瑞”)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已判决;
(3)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已判决;
(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起诉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已判决。
●公司及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江苏汉瑞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3)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4)公司起诉广州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等买卖合同纠纷: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 05 民初 238 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74,383.00 元,上诉人山东威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65,849.00 元,上诉人高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28,915.00 元,分别予以退回。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江苏汉瑞等买卖合同纠纷:江苏汉瑞、袁军红、陈海云、张武、王忠静支付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9,284,231.6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起,按中国人民
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即年利率 15.4%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 148,356.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江苏汉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48,356.00 元,由袁军红、陈海云、张武、王忠静负担。
(3)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广州菱马、刘年松、吴鸿斌支付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 109,236,202.20 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15.2%的标准计算
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 598,05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26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10,860.00 元,广州菱马、刘年松、吴鸿斌共同负担 592,452.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5,962.00 元,由吴鸿斌负担 587,981.00 元,广州菱马负担 587,981.00 元。
(4)公司起诉广州深马等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广州深马、周永强支付原告本公司款项人民币 18,801,565.00 元及违约金(以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
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标准,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起计算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34,609.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广州深马、周永强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2022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91)、《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4),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以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江苏汉瑞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8 日、2022 年 7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6)、《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2),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6),披露了公司起诉广州深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民终 1191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 05 民初 238 号民事判决;
2、案件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74,383.00 元,上诉人山东威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65,849.00 元,上诉人高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15.00 元,分别予以退回。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江苏汉瑞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民终 1102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 05 民初 247 号民事判决主
文第一项(被告江苏汉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19,284,231.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9,284,231.60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即年利率 15.4%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 05 民初 247 号民事判决主
文第二项(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袁军红、陈海云、张武、王忠静对前述江苏汉瑞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军红、陈海云、张武、王忠静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汉瑞追偿。
4、驳回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8,356.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江苏汉瑞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8,356.00 元,由袁军红、陈海云、张武、王忠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菱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民终 1397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 05 民初 113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被告广州菱马应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 109,236,202.2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 109,236,202.20 元为
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15.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 05 民初 113 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变更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 05 民初 113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刘年松对广州菱马上述债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刘年松、吴鸿斌对广州菱马上述债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年松、吴鸿斌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州菱马追偿;
4、驳回上诉人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98,05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260.00
元,合计 603,312.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10,860.00 元,广州菱马、刘年松、吴鸿斌共同负担 592,452.00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5,962.00 元,由吴鸿斌负担 587,981.00 元,广州菱马
负担 587,981.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公司起诉广州深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民初 1214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广州深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公司款项人民币18,801,565.00 元及违约金(以款项 18,801,565.00 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标准,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起计算至款
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周永强对广州深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4,609.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139,609.00 元,由
被告广州深马、周永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