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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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福永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山西福永升和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 78,976,112.56
元及违约金(以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的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26 日计算
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周守晨对山西福永升和上述债务中的欠款本金51,350,000.00 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509,274.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74,861.00 元,被告山西福永升和负担 434,413.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被告山西福永升和、周守晨负担;鉴定费 80,000.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地马”)等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天津地马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30,030,400.00 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7%的标准,自 2022年 3 月 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天津地马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案件受
理费 192,10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197.00
元,被告天津地马负担 196,905.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被告天津地马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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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8 日、2022 年 3 月 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3)和《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 0504 民初 877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山西福永升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 78,976,112.56 元及违约金(以款项 78,976,112.56 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15.4%的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26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周守晨对山西福永升和上述债务中的欠款本金 51,350,000.00 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9,274.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514,274.00 元,由
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74,861.00 元,被告山西福永升和负担 434,413.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被告山西福永升和、周守晨负担;鉴定费 80,000.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 0504 民初 1211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天津地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 30,030,400.00 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 30,030,4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3.7%的标准,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天津地马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
3、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2,10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197,102.00 元,由
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197.00 元,被告天津地马负担 196,905.00 元;公告费300.00 元,由被告天津地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