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2-007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市华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华菱”)等买卖合同纠纷:泉州华菱等被告支付原告营销分公司人民币 28,959,828.11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7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实现债权费用 220,409.00 元;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 99,211.00 元。
(2)营销分公司起诉庆阳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嘉鑫”)等买卖合同纠纷:庆阳嘉鑫等被告支付原告营销分公司人民币 23,578,027.70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4 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营销分公司及被告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各负担 47,858.0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一审调解书,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2022 年 3 月 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91)和《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华菱、许建中、杨翔、吴丽超、杨远卿、杨捍东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泉州华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皖 05 民初 246 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泉州华菱尚欠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 28,959,828.11 元应予支付,
具体付款方式为: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5
月,于每月 25 日前各支付 100 万元;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于每月 25 日
前各支付 160 万元;余款 2,159,828.11 元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前付清。
2、被告泉州华菱向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申请的返利、补贴等费用,经公司营销分公司核实确认后,可冲抵所欠货款。
3、如被告泉州华菱存在超过一期未能按约付款的情况,则视为本案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有权就被告泉州华菱尚欠的所有款项一并申请
执行;且被告泉州华菱还应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220,409.00元。
4、被告杨翔、吴丽超、许建中、杨远卿、杨捍东、陈利玲、纪韵琴对泉州华菱上述第 1、3 项债务担连带担保责任。
5、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6、案件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 94,211.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99,211.00 元,由被告泉州华菱、杨翔、吴丽超、许建中、杨远卿、杨捍东、陈利玲、纪韵琴共同负担。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庆阳嘉鑫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 0504 民初 1025 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被告庆阳嘉鑫应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
本金 23,578,027.70 元。此款于 2022 年 2 月起至 2023 年 11 月,每月月底前支
付 100 万元,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欠款 1,578,027.70 元。
2、被告孙邦勇、陈秀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如被告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未按照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庆阳嘉鑫、孙邦
勇、陈秀琼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4 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因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均由被告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承担。
4、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95,716.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47,858.00 元,被告庆阳嘉鑫、孙邦勇、陈秀琼负担 47,858.00 元(上述费用已
由原告垫付,被告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一审调解书,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