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1 证券简称:万向德农 公告编号:2024—008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
的关系的董事。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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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符合下列条件: 格: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 (二)具有本条下款所述的独立性;
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规则; 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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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五)能够阅读、理解上市公司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财务报表; 他条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立董事职责。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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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担任独立董事: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立董事的职责。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弟姐妹等);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