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满后为100名激励对象的
2,036,6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