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6 股票简称:宁波韵升 公告编号:2022-091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7 号)核准,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韵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02,854,33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16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4,999,992.8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413,070.07 元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032,586,922.73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到账,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152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证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包头韵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韵升发展”)和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
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33150198367909000114 1,035,594,992.8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353281899118 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574902523710202 0.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 21010122000985422 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472900632510828 0.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2,586,922.73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主要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不含税)。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和公司子公司包头韵升发展(甲方)、开户银行(乙方)、国泰君安证券(丙方)所签署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包头韵升发展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包头韵升发展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头韵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 15,000 吨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智能制造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包头韵升发展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此次开设的专户仅用于甲方包头韵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 15,000 吨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锦宇、陆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
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