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22—028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十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内容,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NINGBO YUNSHENG CO ., 英文名称: NINGBOYUNSHENG CO.,
LTD. LT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磁性材料、汽车电机、伺服 一般经营项目:磁性材料、汽车电机、伺服
电动机及其驱动系统、机器人、无损检测仪 电动机及其驱动系统、机器人、无损检测仪
器仪表、汽车配件、模具的制造、技术咨询; 器仪表、汽车配件、模具的制造、技术咨询;
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 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机电产品的批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机电产品的批
发、零售;普通货物的仓储;股权投资、创 发、零售;普通货物的仓储;股权投资、创
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 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实业投资。 (上
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 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
的项目。) 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权性质的证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诉讼。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何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提供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根据需要及相关规定提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